热点共谈之专家观点:建立市场经济的信用信息机制


  n  n  应该说,道德与法律是相辅相成、相互交融的,传统美德不断被定格为法律,民法将诚实信用引进了自己的势力范围。信用二字在民法中也用于多处,如诚实信用、信用社、信用证、信用权。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平等、自由、公平、社会公共利益共同构筑起民法的五大原则。信用社是城乡群众集体兴办的商业银行。信用证多用于国际贸易,是商业银行出具的一种保证偿付债务的凭证。信用权的信用,则有另外含义,是指他人对本人在道德上、经济上的一种信赖。信用非社会评价的本身,乃基于该评价所产生的信任。信用权是本人在道德上、经济上值得他人信赖的权利。本人具备经济上的支付能力,能够遵守诺言,实践成约,值得一信。nn  信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公民、法人享有信用权,信用权是像生命健康权一样重要的人格权,禁止用诋毁等方式侵害公民、法人的信用权。信用权可属名誉权,含于名誉权之中。日本民法典和我国台湾民法采用这种立法例,但台湾的刑法又将信用权与名誉权分开。信用权与名誉权也可分属两项人格权,德国民法典取此立法例。鉴于我国当今社会对信用的呼唤,民法典有必要将信用权单列,使之脱离名誉权,成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nn   2002年11月8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要加强“以诚实守信为重点”的教育,“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2002年3月5日,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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