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取证将成为互联网时代的维权利器


如何能随时证明自己提供或接收过电子信息的事实而不被否定?
 
如何从网络上提取和保管它们,使其能随时被调取查用并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
 
如何能永远保持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文件格式不变并准确表现原始内容?



随着全球步入互联网时代,购物、交易、签订合同、融资贷款等商业活动越来越多地通过互联网来进行,电子数据已经渗透到人们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一旦发生纠纷,这些电子数据能否作为法律上的证据为司法机关所采信呢?

虽然最高法院已于2015年2月4日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如果在交易中发生纠纷,电子证据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证据类型,但具体到某一个案件中,如何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使其在审判过程中被司法机关直接采信,仍然是一大难题。

2015年7月,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跟微信有关的借贷纠纷案件,但与以往借贷纠纷不同的是,该案的所有证据几乎全部是语音形式,给案件事实认定带来不小的挑战。最后,法院将案件中的部分声音证据送往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专业鉴定。据负责鉴定的人员介绍,“20分钟内的录音收费三四千元,且一位鉴定人员至少要花费一周以上的时间完成鉴定。”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www.315online.com.cn)与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www.tsa.cn)联合推出的“315电子取证”服务就有效地解决了电子证据的固化及其证据效力问题,对打击日益严峻的互联网侵权和网络犯罪提供了权威、便捷、严谨、有效的证据支持。

一、“315电子取证”的特点

1、方便、快捷。随时、随地取证;最快3小时内即可完成;

2、费用低廉。每次平均1000元;

3、权威可靠,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电子数据+可信时间戳=《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原件;
•可信时间戳权威证明电子证据的产生时间和内容完整性;
•可信时间戳由国家授时中心授权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

4、证据效力强
每份证据包括:侵权网页(盖有可信时间戳)、全程外拍数码录像视频文件(盖有可信时间戳)、全程屏幕录像视频文件(盖有可信时间戳)、证据报告(书面),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5、安全保密。
加盖可信时间戳的电子数据不会上传到时间戳服务中心,通过互联网传输的仅仅是电子数据的“指纹”—HASH值。

6、过程严谨。操作流程无懈可击。
取证过程中多主体介入形成逻辑锁链,以下任何一项的单独重置在理论上是可能的,但上述因素叠加之后的人为修改可能性在实践中已不存在。

A、不可复制的标准时间(国家授时中心)
B、不可修改的数据指纹(电子文件HASH值)
C、不可再生的时间戳数据(时间戳中心)
D、不可重组的取证人员小组(集体行为、制度管理)

二、电子取证流程

1、准备专用设备:安装有专业录屏软件、安全软件的电脑、专用摄像机。

2、采集固化电子数据:
A、查找、保存原文件。
B、录屏:取证电脑使用专用的录屏软件对电子取证过程进行同步录屏。清晰展现每个操作步骤及所获内容,重要的操作步骤还将对其进行语音形式的描述。
C、录像:使用专用的录像设备,对整个采集固化过程进行同步录像,完整记录整个电子取证过程。

3、可信时间戳认证:将保存好的电子数据文件、录屏文件及录像文件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时间戳进行可信时间戳认证并,将认证证书保存至本地计算机,形成一对固化文件,并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公开验证中心进行验证。

4、撰写证据报告:采集固化后真实填写固化报告。

5、刻录证据光盘:将所有采集固化后的证据,包括保存的源电子文件及其时间戳证书、录屏文件及其时间戳证书、录像文件及其时间戳证书,刻录成光盘。

6、提交法院:作为有效的证据材料提交法院。

三、适用电子取证的场景
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网页、音频文件、视频文件、图片、版权、电商签收、P2P在线交易、电子支付、即时通讯等电子数据保存和固化。

四、典型成功案例

1、北京首例使用时间戳固定证据案件公开宣判。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北京华恒汉方制药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发布的“华恒汉方”新浪官方微博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4幅摄影作品。2015年4月14日上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定,使用可信时间戳认证的电子证据是未经篡改的,具有真实性。

2、2012年原告深圳某贸易公司诉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因原告申请深圳市版权协会(与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共同建立的TSA电子证据固化平台)对相关侵权网页进行电子证据固化,最终法院认定深圳市版权协会出具的《电子证据固化报告》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予以采纳。继而原告得以维权。

3、2012年原告深圳某文化传播公司诉广州某计算机系统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提交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时间戳证书》,证明原告确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该证明效力为法院所认可,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已经构成对原告就该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的侵犯,被告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胜诉。

4、国内首例时间戳技术司法应用案例。2008年1月。深圳市龙岗区法院依据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活动月”的要求,公开宣判知识产权纠纷案,其中“利龙湖”一案成为国内首例时间戳技术司法应用案例,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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