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金融时代的安全、风险与监管


  2016年12月15日下午,由网上交易保障中心承办的2016微金融峰会之《数字金融时代的安全、风险与监管》论坛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成功举办。来自监管机构、学术界、企业界的150位代表济济一堂,就数字金融的监管、安全、风控、犯罪等话题进行了热烈讨论。

微金融50人论坛成员、清华大学经济所副所长、清华大学民生经济研究院副院长王勇主持了会议,并发表了主题演讲。 

 

主题演讲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业务二部负责人、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的研究生导师王新华指出,信息披露是加强市场约束的有效手段。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在于利用信息技术,更加高效的传递、处理信息,降低信息不对称问题,但是由于利益相关方道德风险,规则不完善等因素,信息缺失、信息失真,乃至信息欺诈,在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屡见不鲜。且借助互联网呈快速扩散态势,加剧了信息不对称,从而损害了金融消费者权益,引发互联网金融风险;风险预警是实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前提。由于互联网金融既具有互联网在技术上的远程性,这就需要考虑的社会因素更多,涉及的间挂技术更加复杂,监管成本也较传统金融监管更高;信息披露和风险预警和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手段。各国普遍将互联网金融按业务模式的实质,纳入现有的法律框架,重视行业自律监管。

2016年10月2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发布了《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亟待标准》,定义并规范了96项信息披露指标,其中强制性披露指标共65项,鼓励性披露指标共31项,未来协会还将大力推进信息披露工作。

微金融50人论坛成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铼,重点探讨对利用虚拟货币进行犯罪案件的预警。她对利用虚拟货币进行犯罪的现象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描述,并对经济违法犯罪企业进行有效的隔离和划分提出了很好的建议。

蚂蚁金服大安全资深架构师李俊奎分享了蚂蚁金服在数字金融安全领域做的探索:即如何利用生物识别技术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进行风险控制。他认为“密码已死”,传统的风控模式已越来越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蚂蚁金服利用大数据分析用户的生物特征和行为特征,实现了支付宝盗损率小于十万分之一的目标。蚂蚁金服秉承开放、联防、联控的思路,开放风控的经验、服务及数据,赋能给商户,或者赋能给用户端,并引入IFAA互联网金融的身份认证联盟,把上下游相关的企业联合起来,构建技术标准,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完整的生态环境。

微金融50人论坛成员、清华大学经济所副所长、清华大学民生经济研究院副院长王勇,重点探讨了互联网技术带来的信息分发机制、协调控制机制、长尾汇聚机制如何影响人的预期的一致性,以及行动的一致性。他指出,数字金融技术的使用,实际上会给我们资本市场带来一些风险,这个风险主要体现在预期一致性和行动一致性双重的影响上面。所以,提醒业界和公众对互联网+资本市场,互联网+证券,不能完全抱着乐观的态度,要重视其中有可能出现的风险。


微金融50人论坛联合发起人、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主任、研究员,中国区块链研究联盟主任杨涛讲到,数字化给金融带来巨大的变革,并可能到达临界点,数字化金融只有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才能够真正有助于解决我们国家金融发展当中的短板。数字化金融既要符合最新的国际技术潮流趋势,又要具有中国特色,满足中国市场的需求,它不可能单打独斗,需要一个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和土壤。

微金融50人论坛成员、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主持了圆桌讨论,微金融50人论坛成员、清华大学经济所副所长、清华大学民生经济研究院副院长王勇,微金融50人论坛成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铼,微金融50人论坛联合发起人、执委、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欧阳日辉, 微金融50人论坛成员、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王风和,金融50人论坛成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及蚂蚁金服大安全资深架构师李俊奎纷纷做了精彩分享,大家分别奉献了以下几个监管建议:依法监管、创新监管、分类监管、底线监管、协同监管、技术监管、包容监管、信用监管、行为监管替代主体监管等。
 

圆桌讨论

 微金融50人论坛联合发起人、执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杨东最后作了总结发言,他对数字金融的风险治理提出“法律治理+技术治理”的路径,具体的分为六大维度:

第一,投资者维度:建立投资者的识别和投资者适当性。应该改变传统金融只强调资产端的风控、资产端的定价模型的架构,需要从资金端,从投资的角度强化风险定价模型的构建。

第二,互联网金融产品监管。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金融产品从原来批发式,一对多的形式,变成基于投资者个性化的产品设计,非标类的产品的设计成为未来的一个方向,非标类产品也能进行交易。

第三,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过程的监管。建立信息披露机制、风险提示、冷静期等。

第四,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之后的纠纷和解决机制。

第五,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改变传统的准入的审慎监管模式,而需要采取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的方式。

第六,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构建。确立行为监管和机构监管相结合的双重监管体系,把金融监管权交给政府,树立一种新的理论监管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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