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及利用研讨会


2008年10月15日,由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主办、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承办的“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利用与网络实名制发展座谈会”在京召开。


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政府主管部门,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全国律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北京邮电大学等院校的官员、专家、学者及部分企业代表集中探讨了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及利用、网络实名制等热点法律问题。


座谈会的主题围绕网络个人身份实名与政府信息公开、利用;互联网法制建设与网络个人身份实名(确保交易安全、支付安全、信息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杜绝违法及不良信息、网络治理等);网络个人身份实名与个人数据保护、隐私权保护、肖像权保护;政府信息公开及与相关个人权利的冲突等问题展开,经过半天的热烈讨论,结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公民身份信息核查及身份通等若干具体案例、网络实名制的发展及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等,与会专家认为:


网络实名制是网络法制化的基础和保障。所有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的落脚点也都必然是真实可查的主体,没有人知道对方是不是一条狗的虚拟世界注定只会助长侵害行为、违法行为、违法信息和不良信息的滋生和蔓延,互联网只能沦为低级趣味、阴暗心理、暴力、谩骂和发泄的温床,难以为社会所有效利用,互联网的秩序和治理也无从谈起。当然,笼统地讲网络实名制意义并不大,也容易引发质疑和争议。我们说,由于网络应用千差万别,用户需求各不相同,所牵扯的已有权利和新型权益纷繁复杂,所以网络实名制的推广不可“一刀切”。网络实名制的意义在于便于政府管理,使网络应用更加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但是同时也要充分考虑不同应用形态的实际情况,广大网民的权益和感受,网络实名制的发展需要在不断探索的基础上循序渐进,需要充分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寻找最佳的切入点、切入时机和方式。比如,以身份通为代表的“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的网络实名方式就可以有效平衡政府监管和保护个人信息之间的关系,可以在这样类似方案的基础上探索不同网络应用领域适用的实名化解决方案。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切实可行的网络实名制的施行一定是网络经济与信息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有效利用的大势所趋。


中国不仅是世界人口数量第一大国,网民数量第一大国,在网络游戏、博客、论坛、网上购物和C2C电子商务等网络应用方面,也创造了世界网络经济的亮点。对于这样一个巨大、活跃且广泛应用的市场,没有便捷、高效、权威、稳定的公民身份核查体制以及建立在公民身份核查体制基础上的信息安全体系、信用记录体系作保障是不可想象的。而反过来,如果我们在网络实名制方面取得了进步,就是对世界网络应用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巨大贡献。


落实网络实名制不仅是一项巨大、复杂且极具探索性的工程,由于其中难免牵扯服务者、使用者和被查询者之间各种已有及新型权利的冲突,其推广和实施也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疑虑。网络实名制,尤其是公民个人身份的核查服务的推广和发展其实也同样需要法律的认可和保护,需要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和共同努力,需要政府、企业、第三方服务者、用户和媒体的相互理解与配合。毕竟,这个制度充分实现后,受惠的绝不仅仅是管理者,应是广大的网民、网商和参与电子商务企业。


 作为公安人口信息化建设的成果,公安部完成了全国13亿公民身份信息的数据大集中,并可以向公众提供公民身份信息的核查服务。身份网(www.id5.cn)依托此数据库,开发了以手机短信、互联网络提供信息比对的服务,并推出了以“身份通”为品牌的电子身份标识服务,即将用户的身份信息与其手机、电子邮件及其账户、证照等真实信息绑定,并为该用户生成唯一的身份通号,有效保护了用户身份信息的安全,只有在用户本人授权的前提下,身份通号关联的用户资料才可供授权对象查看,展示用户的真实信息。有效解决了互联网实名制要求的“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的管理问题。


需要强调的是,公民身份信息核查绝对不是“想查谁就查谁,想怎么查就怎么查”,而是公民个人在进行社会和经济活动时,向有关机构或交往的个体(称其为“核查人”)主动提交身份证件,核查人将公民(称为“被核查人”)主动提交的姓名、身份号码等信息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等通道传送至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数据库”进行比对,得到“一致”或“不一致”的比对结果,如果“一致”还可以进一步比对照片,以确认照片与身份证提交者本人是否一致,不提供任何其他信息。


这样,公民身份信息的核查只是对已知信息的真伪核实,当核查人不知道被核查人的身份信息时无法进行核对。也就是说,公民身份信息核查不是“想查谁就查谁,想怎么查就怎么查”,是建立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的、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合法使用。不存在侵犯个人隐私权和肖像权的问题。而且,身份证上的信息是否属于隐私范畴,是十分值得商榷的,身份证和名片类似,本身就是为了拿给执法者和相关方展示的,把这种随时公开的信息定义为“隐私”是有问题的。而且,公民身份核查中作为政府信息的个人身份信息是完全掌握在政府手中的,第三方只是提供技术服务和渠道,建立公民身份信息核实的平台,并不掌握个人信息本身,不存在未经许可泄露给第三方的问题,也不存在第三方公开和利用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问题。


信息社会的发展是大势所趋,要想使信息社会发展具备足够的动力和安全性,完善的法制、信用机制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必不可少,而这一切都是要建立在行为主体身份确认的基础上。实现我国公民身份确认机制的全面、准确、便利,是实现信息社会法制、信用机制、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的基础性工程,前无古人、工程浩大、社会需求极其广泛且多样化,需要国家政策法律层面的支持、需要全社会的理解与支持、需要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需要在操作中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让个人信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