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欺诈中外立法比较 


                                                       nn一、n    美英德日中等国关于电子商务欺诈犯罪的立法状况nn   关于电子商务欺诈立法,大多数国家都是跟计算机安全并在一起进行立法活动。总的来说,各国的相关立法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关于电子商务欺诈等计算机犯罪的单行立法,以美国为代表;一种是对原有的传统刑法条文进行修改和扩展,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nn1、美国nn   美国是世界上计算机网络技术最发达、电子商务发展最早最具规模的国家,也是遭受电子商务欺诈犯罪危害最早最严重的国家。联邦法律和州法律并存是美国法律体系的特点,所以在电子商务领域刑事立法上,不仅有联邦刑事法规,还有各州的刑法法规。目前美国联邦立法中,有关电子商务欺诈犯罪的刑事立法主要有 :《与存取设备有关的欺诈及其他行为法》(《18U.S.C.1029.Fraud and Related Activity in Connection with Access Devices》)、《联邦计算机安全处罚条例》以及《计算机欺骗与滥用法》等。此外,美国1984年通过的第一部关于计算机安全与犯罪的法案《欺诈存储装置与计算机欺诈、滥用法》在1996年10月11日修订后,改为美国联邦刑法第18篇第1030条,名为“与计算机相关的欺诈及其行为”。美国一些州也相继通过立法把用计算机手段非法获取财产或者服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如亚利桑那州有《有组织犯罪及欺诈法》,弗吉尼亚州有《弗吉尼亚州计算机犯罪法》,这些州立法中设有专门条款禁止利用计算机实施欺诈行为。nn2、英国nn   英国在1990年以前没有针对计算机安全和犯罪的单行立法,司法界一般把计算机相关罪案中的计算机视作犯罪工具,对于这类案例,根据犯罪危害的对象和造成的后果,按照传统的犯罪处罚。因此,英国关于电子商务领域刑事实体法律、法规不多,主要有1981年《伪造文书及货币法》、1984年《资料保护法》和1990年《计算机滥用法》,也都是单行法。nn3、德国nn  虽然德国犯罪学刑法界关于计算机犯罪的理论研究比较领先,然而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严守罪刑法定主义,在计算机安全与犯罪问题上立法十分谨慎,一直到1986年8月1日刑法修正案(第二次经济犯罪防治法)才加入了若干涉及计算机安全与犯罪的条款。比如,《德国刑法典》第263条a规定:“意图使自己或第三人获得不法财产利益,以对他人的计算机程序做不正确的调整,通过使用不正确的或不完全的数据,非法使用数据,或其他手段对他人的计算机程序做非法影响,致他人的财产因此遭受损失的,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nn4、日本nn  日本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刑事立法模式与德国极为相似,一直到1987年才修订刑法,增加了若干关于计算机安全与犯罪的条文。现行日本刑法关于电子商务领域刑事立法条文规定使用计算机诈骗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日本刑法典》第246条规定:“向他人处理事务使用的电子计算机输入虚伪信息或者不正当的指令,从而制作与财产权的得失或者变更有关的不真实电磁记录,或者提供与财产权的得失或者变更有关的不真实的电磁记录,或者提供与财产权的得失、变更有关的虚伪电磁记录给他人处理事务使用,取得财产上的不法利益或者使他人取得的。”nn5、中国nn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中国第一部规范计算机安全与犯罪的刑事立法。在该刑法中关于计算机安全与犯罪总共有三个条款,即第285条、第286条和第287条,包括两个罪名一个准用条款。两个罪名分别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7条准用条款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目前,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刑法》第287条规定,与《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内的一系列司法解释等共同构筑了我国打击电子商务领域欺诈犯罪的刑事法律体系。nn二、主要国家和地区打击电子商务欺诈犯罪的其他措施nn  鉴于电子商务欺诈等计算机犯罪的严重程度,世界上很多国家在加强立法以外都从不同角度采取了一系列的防治措施。nn1、强制报案制度nn  目前理论界认为,计算机犯罪数(发现数)与实际未发现数的比率为1:10,而美国学者简•贝克则认为,计算机犯罪的发现率仅为1%,犯罪黑数非常大 。计算机犯罪如此,电子商务欺诈犯罪尤其如此,因为电子商务受害者中企业和商家占大多数,他们之所以在遭到欺诈后愿意保持沉默,主要是因为担心报案或者公开后,社会公众可能会对其安全系统以及信誉产生怀疑,进而造成客户的大量流失。然而这种情况会严重影响到执法关与电子商务欺诈犯罪作斗争的能力和效果,0
注:本文转载自《互联网法律通讯》,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