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商品必须提供商检证明?


nn 案例:nn    1989年2月7日,某市家电公司作为需方与某县物资贸易总公司签订购销日产空调器合同。该合同规定,物资贸易总公司一个月内向需方交付日本产某牌号家用空调500台,每台单价人民币31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55万元。需方签约当天付定金31万元,余款货到10内付清。nn  合同签订后,供货方通过省进出口公司在香港购买日本产某牌号家用空调500台,同月26日就直接将货发动到需方。需方收货后开箱抽验,发现与当地正在销售的牌号家用空调相比较,性能有较大差异,遂拒绝验收,要求供货方提供商检证。双方产生争执,供货方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需方立即付款。nn    分析:nn    本案是因产品质量而引起的纠纷。因供方没有提供商检证,双方产生争议。后经法院委托商检局进行商检,反映产品是香港产的冒牌货。《产品质量法》第12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本案的标的物虽然是进口的商品,但供需双方均是国内企业。《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9条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者到达站的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和第10条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验。商检机构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证明。”而空调是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必检产品,作为供方有义务提供商检证明。nn    如商品属于必检以外的产品,收货人如发现质量问题也可向商检局申请检验。《进出品商品检验法》第11条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nn    本案中需方没有过错,其有权拒收且举措合理合法。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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