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彩票谨防欺诈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提醒广大彩民朋友:为了您的财产安全,请谨慎选择网购彩票。目前,大部分正规的彩票网站,在尚未通过财政部审批的情况下,都暂停了相关售彩业务,并在网站的显著位置发布了正式的公告。而仍在正常运营的网站,请确认其是否为通过财政部审批的合法售彩网站。

2012年3月1日《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公布施行,按照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网上销售彩票必须经过财政部审批。在送审期间,所有的网站均需暂停彩票销售业务,待审批通过之后再行恢复。据了解,大部分与国家彩票中心和地方彩票中心存在授权合作的彩票网站都已经全面停止销售彩票业务。但网上彩票销售行为并没有完全禁绝,一些打着预测旗号的彩票网站以及博彩网站仍在运营,还有一些依靠售彩业务为生,又无法通过审批的彩票网站甚至铤而走险,在相关部门勒令关闭之前,企图大捞一笔,进而销声匿迹。

最近网上交易保障中心接到一些彩民朋友的投诉,在某些彩票网站上存在着这样的欺诈行为:先向彩民朋友承诺按照其指定的流程操作,中奖概率将大大提高,保证稳赚不赔,以此吸引更多的彩民在其网站上注册账号并充值购彩。购彩成功之后,大部分彩票都能中奖。但当彩民想要将中奖金额提现至个人银行卡中时,就会告知您的账号出现了问题,系统自动冻结了账号。联系客服要求解冻,会让您提供本人的身份证照片,然后告知已经打款,并发送银行电子回单的截图(该银行电子回单可能系假冒),并将彩民未收到款项的责任推到银行。最后不但中奖金额提不出来,之前充进账号的钱也因账号冻结无法使用也无法提取。到手的钱没有了,不甘心的彩民会在网站的诱惑下再次注册新的账号,再次充钱、购彩、中奖、账号冻结、提现失败,如此反复。有些消费者甚至在重新注册了好几个账号之后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每个账号都充值五千以上,造成的经济损失可想而知。

附相关法律规定,供彩民朋友参考: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非法彩票,是指违反条例规定以任何方式发行、销售以下形式的彩票:
        (一)未经国务院特许,擅自发行、销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其他彩票;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擅自发行、销售的境外彩票; 
  (三)未经财政部批准,擅自发行、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品种和彩票游戏; 
  (四)未经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委托,擅自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以及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非法彩票,维护彩票市场秩序。 
第二十六条 签订彩票代销合同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向彩票代销者发放彩票代销证。福利彩票代销证、体育彩票代销证的格式分别由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制定。
  彩票代销证应当置于彩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 
  彩票代销证是彩票代销者代理销售彩票的合法资格证明,不得转借、出租、出售。
 第二十七条 彩票代销证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彩票代销证编号; 
  (二)彩票代销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彩票销售场所地址; 
  (四)彩票代销证的有效期限;
  (五)彩票发行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彩票发行机构)分别负责互联网销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统一规划和实施管理工作。[彩票发行机构: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彩票发行机构的授权,分别负责互联网销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有关工作。[彩票销售机构:各省市级彩票中心]
第六条 彩票发行机构可以与单位合作或者授权彩票销售机构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也可以委托单位开展互联网代理销售彩票业务。 
彩票发行机构、经授权的彩票销售机构与单位合作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应当与合作单位签订互联网销售彩票的合作协议;彩票发行机构委托单位开展互联网代理销售彩票业务的,应当与接受委托的单位(以下简称“互联网代销者”)签订互联网销售彩票的代销合同。 
第七条 合作单位、互联网代销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有符合要求的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五)单位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近五年内无犯罪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六)取得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彩票购买者利用互联网购买彩票,应当通过彩票发行机构的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系统注册开设投注账户。投注账户仅限彩票购买者本人使用,账户信息包括彩票购买者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交易记录、资金收付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