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祥云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36号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7号电通创意广场2号楼A区。
法定代表人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天津祥云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永安道215号七层。
法定代表人程**,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肖菊,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诉被告天津祥云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云医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瑞石,被告祥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赵燕琴、肖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盖公司诉称,美国GettyImages,Inc.(以下简称Getty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图片供应商,在120多个国家以网站授权形式开展销售业务,是中国国务院办公厅新闻办图片供应商及2008年奥运会官方指定摄影机构,在全球图片业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原告为该公司在中国境内唯一授权代理,依法享有相关图像素材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并有权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其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其图像素材的行为采取法律行为。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新浪微博发布的“天津祥云皮肤病医院”微博中使用了1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图像编号:56516034,图片品牌:Photodisc,图像内容:女人),侵害了原告摄影作品的图片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上述微博中仍存在未经授权使用原告3张摄影作品的侵权行为,原告均一并进行了证据保全,保留进一步追究被告其他侵权责任的权利。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提供授权使用文件或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但被告予以拒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图片著作权的侵犯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7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祥云医院辩称,1、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只能证明是一个名叫JohnJ.LaphamⅢ的人签署,对于该人员是否是Getty公司授权代表,文件印章的真实性以及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公证书中均未作评价,也没有Getty公司的注册证书及该公司认可JohnJ.LaphamⅢ为其副总裁的文件,且从上述授权书内容看,华盖公司对案涉图片享有起诉权利的来源不是《版权确认及授权书》,而是其与Getty公司签订的一份名称、内容不详的“书面合同”,而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原告”可以将起诉权转让,因此,没有证据证明华盖公司具有作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原告是以自己公司网站上的图片来主张案涉图片的著作权属于Getty公司,但Getty公司并未有相关版权证明来证明其对案涉图片的著作权,因此不能证明Getty公司享有案涉图片的著作权;经被告自查新浪微博以其名义发布的信息,并没有诉争图片在微博使用的情况,故被告没有侵权行为;原告与他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的图片价格不能作为原告证明其损失的证据,在Getty公司网站上下载图片的价格从5美元至几百美元不等,故原告主张7000元经济损失没有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美国Getty公司副总裁JohnJ.LaphamⅢ于2014年2月10日签署“版权确认及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确认Getty公司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Getty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m、www.gettyimages.co.uk、www.gettyimages.cn上,在中国境内亦能看到;确认原告是Getty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Getty公司授权原告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原告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原告是唯一有权在中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民事和/或刑事的)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公司知识产权(版权,包括财产权和精神权利)的侵犯。该授权书之附件A所列品牌包括Photodisc,授权书尾部有JohnJ.LaphamⅢ签名。美国华盛顿州公证人ConstanceG.Chapman证明,2014年2月10日,JohnJ.LaphamⅢ亲自出现在其面前,确认签署上述授权书,宣誓其有权签署上述授权书,并确认其作为Getty公司副总裁执行签署文件内容系其自由、自愿之行为。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于2014年3月14日出具(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348号公证书,证明上述文件的复印件与外文文件原件相符、中文译本与外文原文内容相符。
登陆原告网站www.gettyimages.cn,在该网站上展示有编号为56516034的图片,图片内容为一戴墨镜女人侧面照,长发延水平方向向后飞舞,图片中部有“华盖创意www.gettyimages.cn”字样水印,图片下方标注:标题Womaninsunglasseswithwindswetphair,摄影师ImageSource,品牌Photodisc,版权所有1995-2015。网页下方有:“版权申明:本网站所有创意图片及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华盖创意有权办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华盖创意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华盖创意的损失。”
为进行证据保全,原告自行制作六个电子文件,分别命名为:“2015第二批时间戳光盘(2).rar”、“kk2015-04-1515-14-55.avi”、“01472.MTS”、“天津祥云皮肤病医院.rar”、“kk2422014-11-0309-49-43.avi”及“00452.MTS”。各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1、“2015第二批时间戳光盘(2).rar”为网页截屏压缩包文件,其内容为www.gettyimages.cn及www.gettyimages.ca发布案涉56516034号图片及其他图片的网页截屏;
2、“kk2015-04-1515-14-55.avi”为原告通过“KK录像机”录屏软件录制的视频文件,其内容为原告对电脑进行清洁后访问www.gettyimages.cn及www.gettyimages.ca,制作“2015第二批时间戳光盘(2).rar”文件的操作过程,以及登录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www.tsa.cn,通过可信时间戳知识产权保护系统(企业版)上传案涉电子文件,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的过程;
3、“001472.MTS”文件为视频文件,内容为通过外置录像设备摄录操作人员使用电脑制作“2015第二批时间戳光盘(2).rar”文件的操作过程;
4、“天津祥云皮肤病医院.rar”为网页截屏压缩包文件,其内容为名称为“天津祥云皮肤病医院”的新浪微博网页(×××/cloudstianjin)截屏,显示用户为“天津祥云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有微博官方认证“V”标识,网页顶部显示红底白色“字体+图案”的“祥云医疗”图标及“天津祥云皮肤病医院”、“天津祥云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字样,下方有标题为“百名专家携手祥云海峡两岸皮肤医学合作签约仪式暨天津祥云皮肤病医院开业盛典”的图片展示,图片中标明“预约热线:022-58286666”,该图片下方第三篇文章显示内容为“[防止脱发]①洗发后涂抹啤酒可防止干枯促进生长……”的文章及配图(以下简称被控侵权图片),该图片内容为一戴墨镜女人侧面照,长发延水平方向向后飞舞,图片上标有“@天津祥云皮肤病医院”字样,图片下方标注“2013-5-2016:20来自专业版微博”;
5、“kk2422014-11-0309-49-43.avi”文件为通过“KK录像机”录屏软件制作的视频文件,其内容为原告对电脑进行清洁后通360浏览器访问互联网,登录新浪微博,搜索“天津祥云皮肤病医院”进入以该名称命名的微博页面,在文章类型中选择“原创”,下拉页面至尾部,点击进入第2页,出现配图为被控侵权照片的文章,进行上述“天津祥云皮肤病医院.rar”文件制作的过程(该文件还包含对其他图片进行证据保全的视频,此不赘述),以及登录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www.tsa.cn,通过可信时间戳知识产权保护系统(企业版)上传案涉电子文件,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的过程;
6、“00452.MTS”文件为视频文件,内容为通过外置录像设备摄录操作人员使用电脑制作“天津祥云皮肤病医院.rar”文件的操作过程。
原告分别于2015年4月15日就“2015第二批时间戳光盘(2).rar”、“kk2015-04-1515-14-55.avi”、“01472.MTS”文件,于2014年11月3日就“天津祥云皮肤病医院.rar”、“kk2422014-11-0309-49-43.avi”及“00452.MTS”文件申请并获得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该六份认证证书均标明:“本证书时间戳由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授时和守时保障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证明文件(或电子数据)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时间戳文件(*.tsa)以附件形式保存在本证书中。”
被告对被控侵权图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56516034号图片的一致性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以可信时间戳认证进行的证据保全的真实性表示认可,但认为原告进行证据保全的微博非被告运营,主张其运营的“微博”(实为博客)网址应为http://blog.sina.com.cn/u/2471172873及http://blog.sina.com.cn/u/3271650913。
登录原告进行证据保全的新浪微博×××/cloudstianjin,网页顶部显示红底白色“字体+图案”的“祥云医疗”图标及“天津祥云皮肤病医院”、“天津祥云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字样,下方为滚动广告图片,其中有标题为“百名专家携手祥云海峡两岸皮肤医学合作签约仪式暨天津祥云皮肤病医院开业盛典”的图片展示,图片中标明“预约热线:022-58286666”。点击该图片,链接进入名称为“天津祥云皮肤病医院”的网站www.tjpf110.com,网页尾部标明“医院地址:河西区永安道215号(永安道与绍兴道交口罗马花园旁)天津祥云皮肤病医院咨询电话:022-58286666”及乘车路线等信息。被告辩称该医院网站、微博宣传等事宜均由上级公司运作,其对该情况不了解,不认可该微博是其医院微博,但对上述微博中显示的红底白色“字体+图案”的“祥云医疗”图标系该医院的logo表示认可,对上述微博及网站显示的被告经营地址及电话表示认可。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认可被控侵权图片已在“天津祥云皮肤病医院”新浪微博中被删除,故撤回了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案涉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光盘文件、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中国与美国同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本案中,美国Getty公司对其图片享有的著作权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案涉56516034号图片登载于Getty公司在中国的合作伙伴即原告的网站,上有“华盖创意www.gettyimages.cn”字样的水印,网页下方亦附有版权申明,被告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另属他人,故应认定Getty公司是编号为56516034号图片的著作权人。原告提交的授权书,已经过公证认证,结合其授权内容,可以证明原告享有在中国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Getty公司相关图片的权利,并有权在中国境内对侵害Getty公司图片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故应认定原告在本案中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有权提起诉讼并主张相关权利。
关于被告是否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的问题,经比对,名称为“天津祥云皮肤病医院”的新浪微博所展示的被控侵权图片除没有“华盖创意www.gettyimages.cn”水印,添加“@天津祥云皮肤病医院”字样外,与原告网站展示的编号为56516034号的图片具有同一性,被告对此亦表示认可。虽然被告抗辩登载被控侵权图片的“天津祥云皮肤病医院”微博并非其运营,但该微博经过官方认证,其中所展示或关联的名称、地址、电话、运营活动、广告宣传等主要信息均指向被告,而被告主张其经营的http://blog.sina.com.cn/u/2471172873及http://blog.sina.com.cn/u/3271650913为新浪博客,与其运营的新浪微博无必然联系,故被告该项抗辩主张不能予以支持。被告在未能提供合法授权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新浪微博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56516034号图片,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被告应依原告之诉讼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被告的经济损失。鉴于侵权图片已在“天津祥云皮肤病医院”新浪微博中被删除,原告不再主张被告停止侵权,故被告应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获利的具体情况,并要求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类型、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及后果、原告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并参考通常情况下图片的许可使用费市场标准,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3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祥云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0元;
二、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天津祥云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审 判 长 王教柱
代理审判员 刘美婧
人民陪审员 秦玉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振
速 录 员 路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