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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雷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479-488号
 

原告北京雷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淑君、何晓莲,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

委托代理人凌**,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邵**,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雷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鑫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魏梅、人民陪审员马虹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晓莲,被告委托代理人邵小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系列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中国本土纪录片产量最大的公司,拍摄的节目在国内80余家电视台播出,与央视记录频道、上海纪实频道、北京纪实高清频道、凤凰卫视中文台、吉林卫视等国内专业纪录片频道保持常年固定合作,连续多年获得政府最高奖项。《亲历马王堆发掘现场——白荣金》系原告为展现发掘马王堆的过程而精心拍摄的作品,原告邀请曾亲历马王堆发掘工作的中国社会考古研究所研究员、文物修复专家白荣金先生(生于1935年)以口述的形式,从亲历者的独特视角,回忆发掘马王堆时鲜为人知的故事,重现发掘工作的现场,辅以珍贵的影像资料,展现马王堆发掘时的场面,反映考古专家们为保存文物所做的努力,系一代考古专家发掘古墓的独家记录;《对话收藏——梁晓新》系原告为展现收藏的乐趣与门道而精心拍摄的作品,原告邀请苏富比艺术学院中国前首席代表、资深中国艺术品鉴赏与投资顾问梁晓新先生(生于1968年)以口述的形式,从亲历者的独特视角,回忆进入收藏行业的往事,讲述与重要藏品的趣事和缘分,辅以珍贵的影像资料,讲述了艺术品收藏家鲜为人知的故事,也展现了讲述人对艺术品的热爱与欣赏,系梁晓新先生收藏故事的独家记录;《春晚往事——黄一鹤(上)》和《春晚往事——黄一鹤(下)》系原告为展现春晚历史和发展而精心拍摄的作品,原告邀请曾执导五届央视春晚的导演黄一鹤先生(生于1934年)以口述的形式,从亲历者的独特视角,回忆30年前春晚节目的筹备过程,讲述首次春晚直播过程中及《难忘今宵》和《吃面条》等经典作品背后鲜为人知的故事,辅以珍贵的影像资料,讲述了春晚是如何成为中华民族除夕夜必不可少的节目,系黄一鹤先生对春晚往事的独家记录;《一曲长生殿半生梨园情——蔡正仁》系原告为展现昆曲《长生殿》的传承与发展及昆曲名家蔡正仁成长经历而精心拍摄的作品,原告邀请有”活明皇”之称的昆曲表演艺术家蔡正仁先生(生于1941年)以口述的形式,从亲历者的独特视角,回忆学习昆曲时鲜为人知的故事,挖掘一曲《长生殿》背后的文化内涵,辅以珍贵的影像资料,诠释了老一代昆曲艺术家的艺术追求,系一代昆曲表演艺术家的独家记录;《傲骨御霜大青衣——程砚秋》系原告为展现程派创始人程砚秋先生成长经历和和派艺术发展而精心拍摄的作品,原告邀请京剧程派艺术创始人程砚秋之子程永江先生(生于1932年)以口述的形式,从亲历者的独特视角,回忆父亲与京剧的故事,讲述父亲与日伪政府的对抗,展现其傲骨品格,片中辅以珍贵的影像资料,诠释了程砚秋这一京剧大家的艺术追求,系一代京剧表演艺术家的独家记录;《星空之梦——李元》系原告为展现我国天文科普发展历程而精心拍摄的作品,原告邀请北京天文馆主要筹建者、天文学家和科普作家李元先生(生于1925年)以口述的形式,从亲历者的独特视角,回忆天文事业的往事,讲述北京天文馆建设的趣事和意义,辅以珍贵的影像资料,讲述了北京天文馆激励一代又一代人的故事,也展现了李元对天文的热爱,系李元先生星空梦的独家记录;《鲁菜传奇——王义均》系原告为传承和发扬鲁菜以及其所反映的饮食文化而精心拍摄的作品,原告邀请国家高级烹饪技师、中国烹饪协会理事王义均先生(生于1933年)以口述的形式,从亲历者的独特视角,回忆鲁菜传承和发展背后鲜为人知的故事,重现一代鲁菜大师的成长经历,辅以珍贵的影像资料,展现历史大背景下鲁菜文化的发展历程,承载人文关怀,系一代鲁菜大师的独家记录;《神形兼备绘——王希钟》系原告为展现我国影视化妆事业而精心拍摄的作品,原告邀请新中国第一代电影化妆师王希钟先生(生于1925年)以口述的形式,从亲历者的独特视角,回忆为《西游记》演员化妆和设计造型的往事,讲述电影化妆过程中的趣事和艺术意义,辅以珍贵的影像资料,体现了影视化妆在中国发展的历程,也展现了王希钟对影视化妆的热爱,系王希钟先生的独家记录;《拾起甲片中的历史——白荣金》系原告为展现发掘古代铠甲的过程而精心拍摄的作品,原告邀请曾亲历马王堆发掘工作的中国社会考古研究所研究员、文物修复专家白荣金先生(生于1935年)以口述的形式,从亲历者的独特视角,回忆发掘古代铠甲时鲜为人知的故事,重现发掘工作的现场,辅以珍贵的影像资料,展现古代文物的风采,反映考古专家们为保存、复原文物所做的努力,系一代考古专家发掘、复原铠甲的独家记录。以上作品均不可重现,亦不能复制。原告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摄制完成后,依法对《亲历马王堆发掘现场——白荣金》、《对话收藏——梁晓新》、《春晚往事——黄一鹤(上)》和《春晚往事——黄一鹤(下)》、《一曲长生殿半生梨园情——蔡正仁》、《傲骨御霜大青衣——程砚秋》、《星空之梦——李元》、《鲁菜传奇——王义均》、《神形兼备绘——王希钟》、《拾起甲片中的历史——白荣金》等十部作品享有著作权,并分别于2013年1月29日、2013年3月15日、2013年2月25日、2013年2月22日、2013年1月30日、2013年5月1日、2013年4月12日、2013年5月10日、2013年3月29日、2013年2月18日首次发表作品,北京市版权局分别于2013年10月21日、2014年3月7日向原告颁发了以上作品的《版权登记证书》,作品登记号分别为”京作登字-2014-I-00060977”、”京作登字-2014-I-00061003”、”京作登字-2014-I-00060991”、”京作登字-2014-I-00060990”、”京作登字-2014-I-00060978”、”京作登字-2013-I-00310129”、”京作登字-2014-I-00061019”、”京作登字-2014-I-00061035”、”京作登字-2014-I-00061012”、”京作登字-2014-I-00060986”。原告授权全国数十家地面电视台播出作品,因为精良的制作和感人至深的故事,作品深深吸引了大批观众,也创造了同类型作品居高的收视率。2014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视频网站”迅雷看看”(网址为www.kankan.com)上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上述作品的在线点播服务和分享服务,不仅在其自有网站非法传播涉案作品,还将涉案作品分享至”新浪微博”、”QQ空间”、”朋友网”、”腾讯微博”、”人人网”、”开心网”等公众覆盖率和点击率非常高的热门网站。被告依托互联网的公开性、便捷性和快速传播性,非法将涉案作品向公众大量传播,导致涉案作品合法播出的收视率严重下降,造成原告和电视台的合法权益严重受损。此外,被告在涉案作品播出前、播出后和暂停播放时都强制性嵌入了大量商业视频广告,并明示”如需观看无广告视频,须缴纳15元/月加入影视VIP或通过金币兑换去广告功能”。同时,在播放涉案作品的网页中,被告还刊登了大量购物广告。原告认为被告侵权行为属于积极侵权,存在主观过错,且获取了巨额广告收益,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保护其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对《亲历马王堆发掘现场——白荣金》、《对话收藏——梁晓新》、《春晚往事——黄一鹤(上)》和《春晚往事——黄一鹤(下)》、《一曲长生殿半生梨园情——蔡正仁》、《傲骨御霜大青衣——程砚秋》、《星空之梦——李元》、《鲁菜传奇——王义均》、《神形兼备绘——王希钟》、《拾起甲片中的历史——白荣金》等作品的侵权行为;2、各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30000元,本系列案共10案,共计人民币300000元;3、各案赔偿原告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本系列案10案,共计人民币30000元;4、承担本系列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享有涉案视频的著作权,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2、原告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3、原告不能证明其存在相关损失,索赔金额过高。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播放《亲历马王堆发掘现场——白荣金》、《对话收藏——梁晓新》、《春晚往事——黄一鹤(上)》和《春晚往事——黄一鹤(下)》、《一曲长生殿半生梨园情——蔡正仁》、《傲骨御霜大青衣——程砚秋》、《星空之梦——李元》、《鲁菜传奇——王义均》、《神形兼备绘——王希钟》、《拾起甲片中的历史——白荣金》等光碟,片尾均显示由北京雷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品,作品时长均为30分钟。
根据北京市版权局出具的《作品登记证书》,《亲历马王堆发掘现场——白荣金》、《对话收藏——梁晓新》、《春晚往事——黄一鹤(上)》和《春晚往事——黄一鹤(下)》、《一曲长生殿半生梨园情——蔡正仁》、《傲骨御霜大青衣——程砚秋》、《星空之梦——李元》、《鲁菜传奇——王义均》、《神形兼备绘——王希钟》、《拾起甲片中的历史——白荣金》等作品类别为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各作品首次发表日期分别为2013年1月29日、2013年3月15日、2013年2月25日、2013年2月22日、2013年1月30日、2013年5月1日、2013年4月12日、2013年5月10日、2013年3月29日和2013年2月18日,作品登记号分别为”京作登字-2014-I-00060977”、”京作登字-2014-I-00061003”、”京作登字-2014-I-00060991”、”京作登字-2014-I-00060990”、”京作登字-2014-I-00060978”、”京作登字-2013-I-00310129”、”京作登字-2014-I-00061019”、”京作登字-2014-I-00061035”、”京作登字-2014-I-00061012”、”京作登字-2014-I-00060986”,作者和著作权人均为北京雷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014年4月2日,深圳市版权协会根据原告的申请,在浏览器中输入”www.kankan.com”,对该页面内容进行浏览操作并将上述浏览页面相关涉案视频及图片进行录像和截图,保存为原始证据包。取证时在场人员为牛娟利和付强,操作人员为凌裕文,固化电子数据数字指纹为3BCE5961E6B644A590A9332FB66505B0CDBD6C51,取证系统为人民法院TSA电子证据固化系统,取证机构证件号为79387785-6,取证操作人员登陆ID为374542646@qq.com,取证操作人员数字身份ID为554ela33fcdd365b,并加盖了数字签名和时间戳,本院核对上述均为真实信息。

根据录像和网页截图,具体内容如下:1、在浏览器中输入”www.kankan.com”,进入”迅雷看看”网站,查看被告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在网站内的搜索栏中输入”口述”,出现若干个搜索结果,在搜索结果内点击”口述2013-01-30亲历马王堆现场发掘”、”口述2013-03-18梁晓新和古玩的故事”、”口述2013-02-25老导演讲述春晚往事”和”口述2013-02-26春晚经典久唱不衰”、”口述2013-01-31一曲长生殿半生梨园情”、”口述2013-05-02傲骨御霜大青衣程砚秋”、”口述2013-04-15星空之梦李元”、”口述2013-05-13烹饪大师王义均”、”口述2013-04-01神形兼备绘《西游》”、”口述2013-02-19白荣金考古记忆”等十个视频,随机拖动进度条,均可完整播放;播放过程中,视频左上角均显示”BTV纪实高清”字样,在片尾均显示”制作公司北京雷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比对,上述十个视频分别与原告提交的《亲历马王堆发掘现场——白荣金》、《对话收藏——梁晓新》、《春晚往事——黄一鹤(上)》和《春晚往事——黄一鹤(下)》、《一曲长生殿半生梨园情——蔡正仁》、《傲骨御霜大青衣——程砚秋》、《星空之梦——李元》、《鲁菜传奇——王义均》、《神形兼备绘——王希钟》、《拾起甲片中的历史——白荣金》光碟内容相同。根据上述内容,深圳市版权协会出具2014深版协电证固字第0018号《电子证据固化报告》,为此,原告支付电子证据固化服务费人民币2500元。

此外,原告还提交了以下证据以证明其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1、北京电视台出具的一份《证明》,称在北京电视台纪实频道播出的《口述》栏目著作权由原告享有,该《证明》附一份《口述》栏目节目单表格,作品包括”口述2013-01-30亲历马王堆现场发掘”、”口述2013-03-18梁晓新和古玩的故事”、”口述2013-02-25老导演讲述春晚往事”和”口述2013-02-26春晚经典久唱不衰”、”口述2013-01-31一曲长生殿半生梨园情”、”口述2013-05-02傲骨御霜大青衣程砚秋”、”口述2013-04-15星空之梦李元”、”口述2013-05-13烹饪大师王义均”、”口述2013-04-01神形兼备绘《西游》”、”口述2013-02-19白荣金考古记忆”等十部作品;2、北京电视台纪实频道出具的证明,证明上述节目在北京电视台纪实频道播出,版权归北京雷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有。

庭审中,被告在法庭辩论阶段承认其经营的网站上载了涉案视频。

原告将与本系列案相同类型的《百年飘香焖炉鸭——白永明》、《迟来的春天——费穆》、《亲历拍卖二十年——王刚》、《——吕恩》等作品非独家电视播映权授予渭南电视台,授权使用期限为一年,渭南电视台向其支付授权费人民币100000元,其中每集授权费人民币25000元。

原告与北京电视台签署纪录片播映权转让合同,将《口述》栏目作品一年的非卫星电视播映权授予北京电视台,播映权使用费为每集人民币7500元,北京电视台向其支付了相应的使用费。

被告亦提交了案外人东阳佳星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北京京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将影视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其使用的《影视合作协议书》,以证明行业内的记录片的授权使用费用均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原告索赔的金额过高。经查,被告提交的两合同中的作品均与本系列案无关。

原告因本系列案与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各案律师费为人民币3000元,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出具了一张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的发票。

另查,原告曾因相同的侵权行为向本院起诉被告侵犯了其关于《百年飘香焖炉鸭——白永明》等作品的著作权,上述案件与本系列案作品类型、时长均相同,侵权证据亦是同一份电子固化证据报告,经过二审终审,在上述案件中,法院已确认原告的著作权人身份以及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

以上事实,有《亲历马王堆发掘现场——白荣金》、《对话收藏——梁晓新》、《春晚往事——黄一鹤(上)》和《春晚往事——黄一鹤(下)》、《一曲长生殿半生梨园情——蔡正仁》、《傲骨御霜大青衣——程砚秋》、《星空之梦——李元》、《鲁菜传奇——王义均》、《神形兼备绘——王希钟》、《拾起甲片中的历史——白荣金》光碟、著作权登记证书、2014深版协电证固字第0018号电子固化证据报告、渭南电视台与原告签订的许可使用协议及授权费发票、北京电视台与原告签署的纪录片播映权转让合同、银行账户流水信息、发票、北京电视台和北京电视台纪实频道出具的证明、被告与案外人签署的《影视合作协议书》、(2014)深南假定知民初字第1514-1518号民事判决书、(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001-1005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系列案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播放《亲历马王堆发掘现场——白荣金》、《对话收藏——梁晓新》、《春晚往事——黄一鹤(上)》和《春晚往事——黄一鹤(下)》、《一曲长生殿半生梨园情——蔡正仁》、《傲骨御霜大青衣——程砚秋口述人程永江》、《星空之梦——李元》、《鲁菜传奇——王义均》、《神形兼备绘——王希钟》、《拾起甲片中的历史——白荣金》等作品光碟,片尾均显示权利人署名为原告,北京市版权局出具的作品登记证书亦显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原告,另外,与原告具有合作关系的北京电视台、北京电视台纪实频道出具的证明、涉案网站上播放的视频片尾显示对原告著作权人身份进行了佐证,因此,本院确认原告就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是本系列案适格的主体。被告关于此方面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对被告网站上的相关信息向深圳市版权协会申请了证据固化,对被告经营的”迅雷看看”网站上播放涉案视频的行为进行了固定,其所出具的固化报告使用了时间戳和电子签名,并注明了固化电子数据的数字指纹,对取证机构和人员的信息进行了详细的描述,本院核实均为真实信息,且固化报告所记载的文字内容、网页截屏与录像可相互印证,被告未提交确切证据证明其提记录的事实系原告伪造的,亦在庭审中承认其网站上载了涉案作品,且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由生效的裁判文书中予以认定,故取证机关虽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权限,但其所固定的证据内容系真实的,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提交的2014深版协电证固字第0018号电子固化证据报告显示,被告的网站上未经权利人许可,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的损失。

鉴于原告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利的情况。原告起诉称被告涉案作品分享至各大热门网站,造成涉案作品合法播出的收视率严重下降,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此主张不予采信。原告与渭南电视台和北京电视台之间签署的相关合同以及被告与东阳佳星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北京京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签署的合作协议所确定的授权费只是原、被告与案外人之间关于作品许可使用费的约定,使用方式和时间等均与本系列案不同,故与本系列案无关,不能作为确定本系列案侵权损失的标准,本院不予采信。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持续时间、后果、涉案作品的知名度等因素,本院对原告要求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不予全部支持,酌定各案为人民币7700元,本系列案共10案,合计人民币77000元。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标准过高,本院亦不予全部支持,综合考虑原告为本系列案所支出的取证费等情况,本院酌定被告各案应当向原告支付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1500元,本系列案共10案,合计人民币1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应当立即从其经营的”迅雷看看”网站(网址为www.kankan.com)上删除涉案作品《亲历马王堆发掘现场——白荣金》、《对话收藏——梁晓新》、《春晚往事——黄一鹤(上)》和《春晚往事——黄一鹤(下)》、《一曲长生殿半生梨园情——蔡正仁》、《傲骨御霜大青衣——程砚秋》、《星空之梦——李元》、《鲁菜传奇——王义均》、《神形兼备绘——王希钟》、《拾起甲片中的历史——白荣金》;

二、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案赔偿原告北京雷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700元,本系列案共10案,共计人民币77000元;

三、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案赔偿原告北京雷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1500元,本系列案共10案,共计人民币1500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雷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各案受理费625元,均由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姚 鑫

审 判 员 魏 梅

人民陪审员 马 虹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庄佳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