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相关常用法规


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5年03月12日)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消费维权社会协同共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5年2月4日)
 
为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总局2015年1月5日)

 保障无因退货,网购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保护个人信息,明确受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范畴;惩治“霸王条款”,“霸王条款”按合同违法行为处罚;公示处罚信息,实现消费维权的社会共治;护航预付消费,解决预收款方式导致的消费纠纷。《处罚办法》的出台,弥补了以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方面的一些空白,为各级工商部门惩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将积极促进消费维权工作再上新台阶。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 (商务部,2014年12月24日)

为了促进网络零售的健康发展,保护依托第三方平台网络零售活动中各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加强公共信息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 (工商总局,2014年5月28日)

 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引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人民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2014-03-20)

 为规范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年3月15日)

 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2月23日)

 为正确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2013年10月25日)

 九大亮点:1、实行举证责任倒置2、赋予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3、明确个人信息保护4、明确网购平台责5、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6、扩大了三包适用范围7、格式条款免除责任内容无效8、加重发布虚假广告责任9、加大行政违法处罚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13年4月28日)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2月14日)
 
一是加强《投诉办法》的宣传贯彻,进一步增强和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规范工商系统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程序。二是加强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进一步畅通消费者诉求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诉求。三是强化消费维权社会监督体系和行业自律体系建设,督促和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促进消费纠纷的源头解决。四是健全监管手段,积极探索“诉转案”机制建设,通过消费者投诉深挖案件线索,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五是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整合资源,形成联动,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3年12月17日)
 
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程序,及时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商总局起草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征求意见稿)。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2年6月7日)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等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出售、篡改、故意泄露或违法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5月15日)

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网站专项整治。加强对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网站的监管,严格网站备案核验,对侵权假冒案件实施溯源查处。加强对网络交易主体、客体、行为的搜索检查,重点强化对涉嫌违法行为人网站(网店)的检查,依法查处利用互联网散布虚假信息、销售侵权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违法行为,坚决取缔网络黑市。以假冒伪劣化妆品、服装为重点,查处曝光一批网络商品交易违法案件。


《 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 》(国家工商总局,2012年3月12日发)

《意见》中指出:“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退货、退款的相关规定,不得排除消费者依法拥有的退货、退款等权利。团购网站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团购商品或服务,不得设定过期未消费预付款不退或者限定款项只能退回网站账户等限制。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年2月6日)

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加快推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的法制建设,在各示范城市开展网络经营者电子标识和网络交易商品、交易行为的标准规范与服务试点工作,促进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客体及交易过程的规范管理,维护网络交易秩序,改善公共服务。研究建立网络经营者统计制度,并在相关示范城市组织开展试点。


《商务部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网络零售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务部,2011年12月23日)

指导网络零售商和第三方交易平台推行先行赔付制度、冷静期制度,严禁虚构原价打折、误导性标价,不得降低促销商品的品质及服务质量,不得单方面无理由取消订单,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商务部,2011年4月12日)
 

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商品售后服务和退换货制度,对于违反商品售后服务和退换货制度规定的站内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应当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可依照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商务部关于规范网络购物促销行为的通知》(商务部,2011年1月5日)

二、保证促销商品质量。推动网络购物企业在促销活动中,事先向消费者说明促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促销行为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关于促进出版物网络发行健康发展的通知》(新闻出版总署,2010年12月7日)

从事网络发行,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网络发布的出版物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做虚假宣传。


商务部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务部,2010年6月24日)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健康发展,实施网络商品经营(服务)企业工商登记制度,要求利用网络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实名注册,具备条件时对网络销售个人逐步实施工商登记制度。健全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网络购物售后服务体系,建立购物风险警示和消费者投诉受理机制,推行先行赔付制度。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2010年6月3日)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2010年5月31日)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关于规范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 》(公安部等四部委,2007年1月25日)

规范网络游戏行业经营行为。要监督网络游戏服务单位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要求其不得收取或以“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收取与游戏输赢相关的佣金;开设使用游戏积分押输赢、竞猜等游戏的,要设置用户每局、每日游戏积分输赢数量,不得提供游戏积分交易、兑换或以“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兑换现金、财物的服务,不得提供用户间赠予、转让等游戏积分转账服务,严格管理,防止为网络赌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