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加盟”上当消费者的真实维权经历


被投诉企业:A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投诉事实

1、网名:再见 时光 (江苏徐州)

当初加盟A公司是无意间在腾讯微信上看到他们的广告,我按照广告上面的联络招商经理阿霞.。

没签合同的时候,态度那叫一个好,简直可以用有求必应来形容,一天几个电话给我打,给我沟通,承诺只要交取了加盟金,一切事情都有他们专人来做,包括上架产品,售后退换,甚至连24小时淘宝客服都有,还有刷信誉的服务,我当时问她,刷到钻石信誉需要多久,她说这个你可以和刷钻人员沟通,你想几天刷到钻石信誉就可以几天。

本想多考虑几天在加盟的,可是那个阿萍一天几个电话打给我,催我打款,说合同已经让经理签好字了,等我打款就把合同寄给我,基于之前和阿霞在网上聊的挺好的,我自己也挺信任她得,所以没多想就打款了。

结果打完款,阿霞的态度就完全变了,之前答应的上架商品,拖了一星期也没给我上架好,我一直催,在网上发信息她不回,打电话她不接,投诉给她经理,她才勉强回一句,让我自己看教程,自己上架,当初如果什么都让我自己做的话,我加盟你们干什么?

后来还是我退让了,没办法,加盟费交了总不能不干吧,勉强把店铺装修好,上架了部分商品后才发现,他们提供的商品给我们的代理价格比淘宝同款的卖价还要高,根本不会有生意有利润,之前承诺的夏装20到40利润和冬装40到200利润根本不一样,就按照他们提供的建议价格别说提价了,进价卖都不会有生意的。

还有刷钻问题,和之前承诺的一点也不一样,我现在加盟3个月了,才给我刷到2颗心,而且这个也是需要自己操作的,和之前承诺的专人负责也不符。

我现在加盟3个月了,一单生意也没有,他们就是打着提供免费货源的幌子,骗取加盟金,希望有关部门能够为我们这些加盟商主持公道,让骗子公司退回我们的加盟金,不要让他们继续骗人。

2、孙**,网名:枫临夜 (湖北麻城)  

你好,我是一名90后女孩,我叫孙**,我有个小小的梦想就是想开一家属于自己的网店,两年前自己有试着开过但是都失败了,因为自己的阅历不够深包括很多东西都不懂,但是我并没有放弃,今年夏天待业在家的我又想重拾我的梦想,在腾讯微博上无意看到了这一条微博。
 
这一系列的服务都很诱人,我就按照上面的QQ去加了招商经理阿霞,刚加的时候服务态度非常好,我和招商经理聊了几天,感觉他人很好,很值得我信任,后来13年7月28日我就加盟了,交了2980加盟费,这是我的合同项目。后来还发现每个代理的合同都不同。

每个代理的合同都私人订制,与公开的服务项目不同,这不是在欺骗我们其他代理么,同样都是代理为什么人家的不一样呢,而且当我交完钱后我等着享受他们的服务的时候发现根本不像之前说的那么好听,什么都要自己主动去问他们怎么弄他们才会很敷衍的回答你,应该不会记得你是他们的代理他们需要为我们代理服务。
 
之前我在他们网站里看到了一个盈利公式当我看到这个公式的时候我就问我的招商经理是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得到,他说是的,这样我就定心了,起码我还能一月有1200保底的钱可赚,
 
他们所谓的推广就是在美丽说里分享一个链接,分享链接只要自己注册个号都可以分享,所以说这项推广根本就没效果,刷信誉,全是我们手动叫他们刷才刷我们不说刷他们根本不会安排,很累人,而且刷的时候还有一系列的要求,他们的现状平均一天刷3笔,双休不刷,按照这样的进度的话我一万笔需要刷9年多,而且中间经常出问题停刷,他们刷信誉的号根本不安全,导致很多代理店铺被降权扣分严重者被迫关店,如果一家店铺总是连续被降权被扣分这家店还生存的下去吗?当时开了几个月我的店铺一直没销量,我想我钱都花了不愿意浪费,我就硬撑着头皮开了直通车,花了将近1000多元,当时开直通车的时候有点效果,期间销售了20多笔,平均每天有一笔订单,但是退货率也非常高,三分之一是申请退货的,只因为质量差!中间被他们刷信誉导致店铺降权直通车暂停,后来就再也没订单了,之前我就放弃了直接不管了,这期间他们没人主动问候过我的店铺生意怎样,不管不问!难道这就是他们的服务吗?而且他们提供的商品给我们的代理价格比淘宝同款的卖价还要高,根本不会有生意有利润,之前承诺的夏装20到40利润和冬装40到200利润根本不一样,就按照他们提供的建议价格别说提价了,进价卖都不会有生意的。

后来我真的放弃了,但是我不想放弃我的钱,虽然合同上是有写不销售满多少订单不退,但是真实的服务确实与合同上不符合,我的钱也是一点一滴赚来的,我也咨询过律师,但是2980的合同律师说打官司的费用都不够所以不建议,打投诉电话跟他们协商能否部分退款,我说我之前发的货你们扣点手续费吧,后来给我的答复是冬季库存多之类的话,总之是不肯退,钱到他们手里了就很难退出,现在我寻求你们帮助,能否帮我把这笔费用退回。
 
业务手法:
1、微博、微信、论坛、百度等进行各类网络营销,虚假营销;
2、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律,钻空子,打“擦边球”;
3、有专业的团队处理各类删贴,并使用律师函等手段进行威吓;
4、一旦签定合同,拿到钱,立刻对消费者冷处理。


我们加入了消费者维权的QQ群,多方了解相关情况,并决定代表消费者联络一下相关主管部门,看是否能够胜利维权,并对此过程做实录。

1、联络了该网站经营所在地的工商所
——浙江省C工商所,答复如下:

负责人:此类投诉之前发生过,我们也到A公司去核查过,不过单位放假关门,后联系举报者让他说明投诉详细过程和提交证明材料。举报者没有回音,也就不了了之了。

此类投诉我们不受理,因为这是经济纠纷,我们只接受理消费者纠纷事件(与A网站签合同,难道不是它的消费者?怎么就不能算是消费者纠纷啊?),请按照协议上所约定的,到双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正常投诉,需要消费者提供的材料:双方签署的协议,事实证明材料,身份证明等。

2、联络B市消费者协会。

答复:只接收直接消费者的投诉,对于加盟这种代理合作,认为是以盈利为目的,不是单纯的消费者。属经济纠纷,建议打电话到12315去投诉。

3、联络B市12315.

B市12315,连续三天,每天不同时间点拨打,电话一直传来录音:“您好,这里是B市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正在为您转接坐席,请稍候、、、、、、”,“对不起,话务员正忙,继续等待请按1,结束请挂机。”

无奈!

4、联络浙江省公安微博及其它地区公安局警官,给的回复:






一般的报案流程是怎样的?



最后,只有试试用法律的手段能否解决了,于是我们建议消费者联合诉讼。




附:一个加盟从业者的真实自白--“中国最惊人的合法骗局”


[法律常识]

一、诈骗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在网络和现实中其实是一样的,只不过网络犯罪是新生的犯罪形式,处理起来比较困难,尤其在取证方面,所以公安机关一般不愿意费着事,尤其是数额较小的犯罪。2000元,达到诈骗罪标准。

对于数额较小,没有达到2000元,尚不构成诈骗罪,但是违反社会治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5~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如果诈骗行为累计数额超过2000元,就可以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了。

二、商业欺诈相关内容

商业欺诈是指在市场交易、投资、服务过程中,通过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以及夸大宣传等手段,误导、欺骗单位和个人,骗取钱财和各种物质利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牟取利益为目的,以欺骗为手段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法律上讲商业欺诈他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表示。通俗的说,用虚假的情况引诱对方做出错误的判断。


1、商业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 合同欺诈
 广告欺诈
 价格欺诈
 服务欺诈
 包装欺诈

商业欺诈在促销中的商业欺诈更是具有较大的迷惑性。然而从商业欺诈的概念、构成要件和特点来看,中国商业促销中存在的商业欺诈行为形式各样。具体表现形式有: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次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诈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
6、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7、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8、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9、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0、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1、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2、其他虚假或者是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2、商业欺诈的主要特征:

(1)欺骗性强。
商业欺诈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欺骗性很强。商业欺诈的主体一般都是经过注册的公司法人,经营形式上合法的业务,甚至还办理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证等。由于欺诈者披着合法的外衣,因此欺骗性较强,致使很多人受骗。

(2)危害性大。
商业欺诈往往在骗局即将败露或达到预定欺诈目标的临界点时,诈骗者便会携款逃之夭夭。因此,受骗的损失很难通过司法途径得到补偿,严重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有的甚至倾家荡产,引发了很多群体性事件,社会影响恶劣。因此,商业欺诈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扭曲了市场对资源的正常配置,导致市场信号失灵,宏观调控难度加大,社会交易成本上升,造成了大量的经济损失。据统计,中国每年因制假售假等各种商业欺诈行为对国民经济造成的损失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