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按照许可的经营、地域的范围提供快递服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等异常情况的,收派员应当告知收件人验收,无异议后再签收。如发现内件有破损,收件人可以拒收。快递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严格规范快递市场方面,《条例(修订草案)》对快递服务的标准、快递车辆通行、快件交寄进行了具体规定,并严格要求快递企业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快递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针对目前网络购物快递市场的实际情况,《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快递企业为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提供快递服务的,或者从事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作协议和安全保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报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无故拒绝、拖延、中断邮政业务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