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清算市场开放与反垄断引发热议


9月12日下午,由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信息经济学会信息社会研究所等机构主办,中国小微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千人会协办的“第一届中国互联网金融高峰论坛-支付清算市场创新开放研讨会”在北京举办。来自金融、互联网、法学等方面的专家和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商务部反垄断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银监会创新监管部等部门的领导出席了本次研讨会,并就国内支付清算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发展发表了意见。

随着网络购物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第三方支付行业在中国得以蓬勃发展,支付清算市场也成为引领金融创新和金融改革的重要领域。根据支付清算协会《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2013)》报告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超过10万亿元。其中,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快速增长,共处理互联网支付业务104.56亿笔,金额6.89万亿元;移动支付业务处于蓄力发展阶段,处理移动支付业务21.13亿笔,金额1811.94亿元。

而中国银联数据显示,2012年全年中国银联银行卡跨行交易总额21.8万亿元,全年累计实现成功交易笔数125亿笔,清算交易笔数86.4亿笔,其中消费类清算交易笔数58.8亿笔。

从笔数上来看,互联网支付业务104.56亿笔,已经形成了一个和银联线下支付清算网络同等规模的线上转接和清算网络,且线上规模在不断扩大。

随着第三方支付特别是网上支付市场的发展,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对于市场的开放持有越来越鼓励的态度。不过,支付清算市场原有架构和既得利益对于市场的阻碍也随之加大。

2013年7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取消了此前征求意见稿第29条中“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人民币银行卡收单服务,涉及到跨法人交易转接和资金清算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法银行卡清算组织进行”的强制性规定,允许支付机构和银行直连模式的存在。

不过,中国银联7月份在自己的四届六次董事会上却提出了截然相反的议案,根据银联董事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非金融支付机构银联卡交易,维护成员银行和银联权益的议案》,所有支付机构未来只能通过银联转接,“2013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非金机构线下银联卡交易业务迁移,统一上送银联转接,同步规范互联网银联卡支付业务”,“2014年7月1日前,实现非金机构互联网银联卡交易全面接入银联”。此前,中国银联在2012年12月19日发布的银联《关于规范与非金融支付机构银联卡业务合作的函》(以下简称“17号文”)中也同样明文提出了要求非金融支付机构全面接入银联网络的要求。

针对银联“收编”第三方支付行动引发的巨大争议。中国社科院支付清算研究中心主任杨涛认为,支付行为是发生在购买者和销售者之间的金融交换,这一市场应该是完全市场化的,而清算市场也应该实现部分市场化,允许国外和国内民营主体的介入。要尽快从监管层面制定更加合理的市场游戏规则,既要以坚持多元化发展来防止损坏市场竞争效率,又避免非合理的定价策略、低层次竞争格局影响产业的健康发展。

DCCI互联网数据中心创始人胡延平表达了自己的疑问,国家从上到下一直在释放金融改革的信号,银联的举措为什么与央行等背道而驰?胡延平认为,垄断必然增加整个社会的支付成本,垄断者创新动力不足,排斥市场竞争,还会扼杀新兴企业的创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认为,银联不属于行政机关,其董事会提出的《议案》属于自主实施的经济行为。既然是经济行为,银联要求其会员银行不得绕过银联与非金机构进行线下交易的行为,就涉嫌构成《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第4项所禁止的联合抵制行为。此外,银联是现在中国唯一一家银行卡联合组织,也是国内目前最大的银行卡组织和银行间清算机构,许多第三方支付的线上与线下业务都涉及到银行卡支付,银联在银行卡发放、ATM服务和线下银行卡支付领域的市场支配地位显而易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但是其要求第三方支付在线上、线下银联卡支付都接入银联,就属于《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第4项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即“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杨东认为,央行或银监会作为监管机构当然都可以对银联《议案》作出表态。但由于其没有执法权限,这样的表态不能替代反垄断执法。不过,一旦依据《反垄断法》查处上述限制竞争行为,尤其是联合抵制行为和限制竞争价格协议,那么不仅银联会被处罚,所有实施相关违法行为的银行也面临处罚,即便不排除后者主张从事违法行为是受到银联裹挟,因而其与银联的相关协议或董事会决定无效,再向银联索赔的可能性。

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认为,银联垄断与曾经的电信垄断高度相似,电信垄断体现在对骨干网垄断上,银联垄断体现在对清算的垄断上。银联垄断与电信垄断在垄断行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上相似。

针对这一问题,姜奇平认为,将公益性的卡组织与商业性的卡片交易处理(转接、清算和结算)分离,保持卡组织中立,是最终的解决办法。他表示,卡组织可以经营但不应是赢利性的,而应只限于提供联网通用这种公共品;企业品牌应同卡组织品牌依商业-公益的性质不同而分开。不应把卡组织变成以赢利为目的的公路收费站,这样不利于公路的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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