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三审防止网购后悔权滥用


  北京商报讯(记者 李子君)为防止“后悔权”被滥用,继首次赋予消费者后悔权、音像软件制品不适用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之后,退货条件被继续收紧。经过了两次审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昨日继续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三审稿”),其中进一步完善了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制度,明确在线下载的数字化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并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据了解,在消法修正草案二审稿中明确网购七日内消费者可无理由退货后,即引发业界很大反响,舆论普遍认为在网购大众化的今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虽然及时有力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但在具体操作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和纠纷,如商家利用该条款恶意竞争、退回的商品无法进行二次销售、小卖家承担运费“赔了夫人又折兵”等问题。

  对于这一争议,此次三审稿新增了网购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的条款,并在三审稿第二十四条明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同时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二审稿虽然提到退还的是商品价款,但建议更加明确,加上‘不包括运费’几个字。”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称。

  在业内人士看来,退货时由买家掏运费的规定显然是为了防止消费者“后悔权”被滥用。商务部研究院消费经济部副主任赵萍认为,此项规定对卖家更加有利,因为消费者在考虑退货成本的情况下,有可能会放弃退货。“退货运费由谁承担应由双方商议决定,法律对此进行明确规定缺乏对消费者的保护。”赵萍说。

  另外,鉴于网络交易具有虚拟性的特点,报告建议单做规定: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经营者索赔。因此,三审稿提出,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真实信息的或将先行赔付。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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