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就新“消保法”,对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网上交易保障中心总裁 阿拉木斯的采访节录:
问题一:新《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的连带责任,您对这个法条怎么看?如何评价?
随着网购的兴起,网购中出现的侵权和维权现象呈快速增长的趋势,而我国百分之八十以上的网购都发生在交易平台,所以交易平台在网购维权中的作用就非常重要了。虽然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法律责任,但具体到交易平台的责任,还没有法律层面的规定。此次消法的修订,增加第四十四条等这样的条款,填补了我国法律规定的空白。
问题二:是不是可以理解,以后在网站购买东西后,遇到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可以向网站索赔?比如在淘宝网上购买东西,淘宝网站入住的商家出现侵犯消费者权利的时候,消费者可以向淘宝进行追责?
这样理解是不正确的。按照这个规定,平台只有不能给消费者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地址和真实名称时,才会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平台承担责任的前提还是过错,消费者遇到侵权纠纷时,可以先要求平台提供这些帮助。
问题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这条规定出于什么考虑?意义又在哪里?
网络交易平台只是交易信息的汇集场所,交易主体和客体都在其他地方,所以要求平台对交易全部负责是是不现实的。按照国际惯例,交易平台的责任主要集中在对信息的审核上,尤其是主体身份信息,我国工商总局2010年颁布的49号令就明确了交易平台需要承担执行网店实名制的责任。消法的这条规定就是在网店实名制实施三年的基础上确立的。这样的规定,一方面,给与了平台恰如其分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又确保消费者的权利可以得到维护。
问题四: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这条规定中的承诺主要是指哪些方面? 能不能举个例子?
主要是指交易平台做出的相关针对消费者的承诺,如有的网站承诺的是十四天无理由退换货,有的则是三十天,如凡客诚品。
问题五:“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这个等于给了网站交易平台一个追偿的权利,您如何看待这个法条?追偿有没有难点?网站管理方如何加强这方面的保障工作?对消费者来言,这个又意味着什么?
这条类似于我们线下销售中销售者赔偿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的规定,当然交易平台与销售者不是一类法律主体。这样规定主要是确保交易平台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消费者的权益可以得到保障。由于追偿的前提已经是交易平台无法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所以追偿一定是很困难的。这就要求交易平台一定要执行好网店的实名制,否则就面临不小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