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讲的主题是关于虚拟货币犯罪案件的预警,我大概从几个方面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我讲的内容。第一,对犯罪现象的有关描述,让大家很清楚什么样人在用什么样的手段做什么事情,给大家带来什么样的损害后果。第二,他们用什么手段进行,我们在日常生活当中,包括在工作当中,怎么跟这些经济违法、犯罪企业进行很有效的隔离和划分。我们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对虚拟货币,几大行政管理部门,比如文化部、商务部,乃至央行分别的法律法规里面对这个东西怎么界定,我们怎么解读,以及我们从业人员怎么样进行预防。如果我们不能把打着这样旗号的违法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我们的从业空间就被严重的污染了。
一、什么是虚拟货币
讲之前跟大家说一下有关虚拟货币,因为我们讲一个现象,在进行描述之前,肯定要讲它的基本的一个定义。我们课题组认为虚拟货币是指高科技中代替实体货币流通的信息流或数据流。这个概念显然没有把它从本质上界定为货币,用于区别法定货币。
虚拟货币目前基本分成三大类,第一大类,就是游戏币用于购买虚拟游戏装备,我们国家第一例有关虚拟财产保护的案件就是在朝阳。我们国家的法律对一个现象,或者一种法律关系的规制是分很多部门的,并不意味着民事部门法律里面哪个判决对它的认定就必然会成为刑事部门法里面对它的当然认定。尽管,各个部门法律是有相互关联性的。所以,这个刑事部门对财产属性怎么样的认定,我们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从民事方面,我们很早有判决了。
第二类,比如Q币,只用于网站的服务或者商品。大家看到了,这里边也没有讲到货币属性,讲到的是商品,也讲到它运用的空间,限定是本网站的服务或者商品。
第三类,数字货币。大家可能非常了解的,就是说比特币,是因为发行量受限而具有一定的价值,类似于比特币的数字货币,才是我今天关注的虚拟货币预警里面着重要讲的。前面的游戏币、Q币,并不是我的研究范畴。我们国家文化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分别在各自的法规、法律里边对数字货币、虚拟货币有一个立法上的限定,它讲的是虚拟币不同于传统流通货币,只能流通于网络世界,我国人民银行对虚拟货币没有赋予其法律地位,没有货币的性质,不受法律保护,这里的法律保护是指保护货币属性的法律保护。所以,一定要知道它的法律关系是民事的那个层面探讨虚拟财产,还是我们在讲法定货币,因为这样的性质既定了,会涉及到刑事里面的一个犯罪客体问题。所以,不同的部门法一定大家要分清,不要说,王老师你演讲的时候讲不受法律保护,为什么民事判决不也是法律保护吗?两个层面讲这个问题,不同的部门法,不同的规制是不一样的。所以,我们研究的主要是在第三个层面说,就是数字货币因发行量受限具有一定的价值,比如比特币,后面我会讲国家对于比特币怎么规定的。
二、虚拟货币犯罪案件的犯罪构成
涉及到利用虚拟货币、金融犯罪,大概从几个维度给大家进行描述。第一,犯罪主体,什么样的一些人在进行这样的一些违法犯罪活动,它针对的犯罪对象,受侵害的这些被害人是什么样的一类群体,第三,犯罪结果是什么样?第四,采用什么犯罪手段?我本人学犯罪学出身,我习惯从这几个维度给大家进行解释。
(1)犯罪主体。大多我们已经破获的案件,集中发生在今年,所以这个案子到现在都没有正式的或者一审、二审判决的,大多案件正在进行侦查当中。这些犯罪嫌疑人,他们学历并不高,但是具备互联网的基础知识和技能,对于行业很多新的动态把握的非常到位,甚至很多人疯狂的就是比特币的沉迷者,我们讲“比特币粉”,他自己在这个方面进行有关投机,或者投资这样的一些群体。还有一类人,职业的诈骗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过去这些人就是在网络空间里边进行网络诈骗的,网络传销的这样一些人,习惯于这些人永远比我们走的还快。在任何的创新过程当中,他们都会抓住机会,去利用科技创新,或者很多的创新机会,带来的这样的一些概念的更迭,给我们普通百姓有一个新鲜度,有一个刺激。他抓住这样的一个时机,他把他用到他的犯罪手段的更迭上面。这一类我们称之为叫职业骗子,过去我研究很长时间的金融犯罪,一堆人做资金收益,这个案件里发现那个人的名字,那个案件也发现那个人的名字,这叫职业犯。这些人学习能力强,他现在把他的犯罪成本降到什么程度?我们原来说一个公司要想犯罪,好歹租个比较排场的,场地大一点的写字楼,搞搞宣传,印一点会刊、宣传册,他现在把PPT做好就行了,然后到各大场合宣讲,甚至把你带到香港、澳门,带到国外,带到很多高档场所,和很多国家的首脑合影,一起开会,干吗呢?就是用这种方式嫁接在最新的这样一个创新领域里边。现在我们都讲监管嵌入式,其实他们才是嵌入式,把犯罪嵌入在我们行业的创新过程当中。
所以,这些人实际上是有的时候我们自己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也好,作为创业者也好,我们自己都分不太清楚,他也说他们是什么大数据公司的,区块链研发的,专门经营各种什么币的,你会觉得,我这个也是一个交易平台,你那个也是,大家都是同行,过来交流。你不知道把所有的技术开发能力给到他,成为他犯罪的手段和工具。所以,大家一定要在自己的领域看出哪些人是诈骗的身影,这是犯罪主体方面。
(2)犯罪对象。我们一直在试图研究,为什么现在在互联网这样一个时代,高速发展的时代,我们更容易上当受骗。说我们过去私底下说,我跟你借一千块钱,你得想我拿这一千块钱干嘛?为什么在网络,人家把账号一给,你就愿意借给人家呢?所以,受害群体有一个最大的特点,觉得这是创新的东西,所有的人对创新有一个包容度,觉得创新是好的,但是在创新这里头,有一些人有别有用心的目的。所以,我们在区分这些方面的时候,所有百姓防御的警报的级别就很低,基本上不怎么去防御它。这样的一种情况,在这个领域里面,很多职业小白,大家又对创新的东西,认识上恒等于是高附加值的,有暴利空间可寻,为什么拿比特币做比价?后面我会去对比。所以,在这样一个受众群体里面,很容易上当受骗。
还有一类是什么呢?我们讲的“中国大妈”,特别愿意去理财,特别愿意让自己的财富快速增长,为了娶儿媳妇,或者嫁姑娘等等这些事情。这些群体心理承受能力非常低,出了事情以后,也是最容易崩溃的。大家看到某亚、某宝案件,其实这些人占了大头,他们在受害之后,最容易的就是比如说,谁给这些人做了背书,什么行业监管部门做了背书,什么专家、学者做了背书,政府做了背书等等。他就不会像我们这样的一些专业人员,大家想的是什么呢?我们要去判断,我当时的投资为什么是理性做出的,是因为我们知道银行都是可以破产的,更甭提什么网贷平台了。专业人士大家有这样一个判断,所以你承受能力强,包容度大。但是这些人是没有专业知识的,仅有的知识认为必须刚性兑付,所以这是两个群体,一个是有一些互联网的专业知识,又想去做一些这方面的投资,或者投机的行为,一些人根本没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甚至对金融知识都不了解。所以,这样的两类人容易成为犯罪对象。
(3)犯罪结果。很显然,往往在极大暴利出现的时候,大家倾其全部放进去,不仅财富没有分篮子放,甚至会带很多家人一起来投,说这个东西一个月之内能翻六倍,把亲朋好友的钱全都拿过来,这样的损失是非常大的。大爷大妈把退休金全部放在这里面,一旦发生这类事件,那就是血洗,包括养老的、看病的等等。所以,这个里面犯罪后果非常严重,不是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是单一的,而且是对你进行了诈骗很清楚,或者普通的诈骗,当面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这个有一系列的包装,基于一点一点的诱惑你,从而导致被害,所以这个里头犯罪是这样的。
(4)犯罪手段。证据调查一般喜欢讲“7W”,我们这里只讲“4W”,为什么这样做?在哪里做?怎么去做,它的手段方式,以及它的主体是谁去做这个事情?为什么去做?这些实施犯罪活动的人,他拿什么东西来比较呢?就是比特币,比特币第一次交易价格不到0.08美分,涨到674美元,这段时间增值84万倍,从最低点到最高点要100多万倍,所以,只要拿这个图给大家看,我相信很多人就会被诱导的热血沸腾。这就是一个对家的参考的标准,所以这个是吸引很多不明真相的投资人投资,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投资提供了一个温床。
三、虚拟犯罪如何发生
(1)谁在做?这些虚拟货币的犯罪人员不是我们做底层技术研发,搞各种区块链研发等等专业的从业人员,而是披着这个外衣,借着这个光环,干犯罪勾当的人,他并没有金融、高科技这些专业背景,这些人大多是小学学历,比如2016年1月18号破获的就叫RMB这个主犯,他自己创建了人民币交易平台,发行RMB,一年之间吸收资金两千多万元。其实这就是集资诈骗,或者是一个网络传销,是一个传销的工具。所以,我们搞这个行业的人,一定要警钟长鸣。
(2)他们在哪里做?实际上非接触性的犯罪是我们最头疼的。刚才我讲的线下的普通的诈骗,杀人、强奸、抢劫等等都有一个接触性,女孩子被人家祸害了,都知道,是面对面的发生,所有的特征都能够描述出来,但是在网上发生的犯罪行为就非常麻烦,它是一个非接触性的犯罪,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犯罪方式,就是他们犯罪的空间。像做虚拟币交易盘,或者金融互助社区这种方式,只要在互联网上设定交易平台,或者金融互助的社区网站,就可以完成投资进出的所有动作。另外一种以传销形式发展的可能有一个线下的地推平台,但是线下地推平台,你都觉得你钱并没有存到它这里边,是存到网上。所以,空间上也给我们去帮被害人争得自己的权益,或者给抓到嫌疑人带来很多的障碍。
(3)怎么做的?主要有这么几种模式。其一,单纯发行虚拟货币增值的方式。什么意思呢?我理解为亲自操刀型,你不是搞比特币吗?我搞出几个币来,这些人自己直接设立公司发行虚拟币,这里边有很多要素是能够以假乱真的,比如他也会让你去挖矿,购买矿机,也会让你按照现行当天的比特币的价格怎么怎么着。所以,这是直接亲自操刀,单纯发行虚拟币,让大家形成一种误判,说我这跟比特币是一样的。其二,引入国外的热门币种,做国内的仿盘,国外做什么,我就做什么,就是一种很粗暴的方式,直接在中国也做一个比特币的交易平台,这是浙江某地爆发的案件。其三,通过金融互助的方式,新华网不停在提预警,我们也在研究,借助金融互助平台的这样一种形式,甚至现在有旅游互助,加上虚拟币的概念,两个合在一起,很多人就中招了,这也是一种方式。其四,金字塔式的传销模式,这个就是现在我们觉得近期爆发的比较凶猛的一种,把传统的网上传销模式嫁接上比特币等等的外衣。这些人学习能力很强的,网站上都会出现区块链,我们搞金融的很多领导都不知道什么叫区块链,但是犯罪分子把这些东西做的非常到位,他也要让他的犯罪手段升级。所以,保不齐我们哪次会议旁边坐的就是犯罪嫌疑人。大家知道不管虚拟币叫什么名称,有没有价值,都不重要,只不过他成为传销人员手里一个工具而已。
四、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对虚拟币的定性
2009年6月份,文化部、商务部,初次明确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定义。2013年12月5号,人民银行五部委发行的,这个东西大家一定要引起充分的重视,因为监管部门的地位明显不一样,它有一个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控制的在里面,虽然,这个法律的效力和层级大家都还在研讨。但是我给大家一个建议,中国的立法永远都是这样,主管部门先出来发声,慢慢地上升到法律的程度。明确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使用,这个东西是非常严的。所以,大家回想我前面讲的定性的时候,不具备货币本质属性。这个我脑子里面没有搞清楚,包括跟研究生聊我们也没有搞的特清,但是昨天杨涛老师讲他那个东西的时候,一下子给我点开了,我说快看杨老师PPT里面,尤其对数字货币功能价值实现的时候确实对我们界定这个东西非常有帮助。然后,2016年《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首次明确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虚拟道具不能兑换法定货币,就是不要形成联动,不要形成兑换,等价交换,所以,我们的监管确实已经给大家亮红灯了。
利用虚拟货币犯罪的原因有这么几条。基本原则,有关虚拟货币的文化制度比较薄弱,没有确立对虚拟货币的监管制度。没有建立对虚拟货币的流通机制,尚未完善交易平台、信息披露制度。从犯罪产生的条件来看,第一个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这类犯罪提供了工具的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它的发展或者为它的犯罪实行提供了宣传的噱头。虚拟货币的商业盈利模式诱人,没有完备的虚拟货币的安全防护功能。所以,这些都是犯罪产生的条件。有关犯罪预防,千万不要重蹈当年互联网金融被玩坏的那个路径。所以,我们行业真正的从业人员,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正本清源,实行良币驱逐劣币。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