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络侵权第1案落幕 网站提供发帖者资料


nnn    宣判结束,原、被告都是满脸笑容。一度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厦门网络侵害名誉权第一案,终于以这样一种有些“反常”的形式暂告一个段落。nn昨日法院宣判,驳回小吃店索赔请求,但要求网站提供发帖者注册资料nn案件回放nn    “我和朋友到荣华小吃店吃饭后上吐下泻。经调查,荣华小吃店一直在使用地沟油。请有关部门给予查处,也希望大家集体声讨。”——发帖人lostar。nn     这位注册网名为“lostar”的上网者大概没有想到,自己在“厦门小鱼社区网”之“鹭岛生活”论坛上发布的这条信息,会引发厦门历史上第一起网络因网友发帖而被告侵害名誉权的诉讼案件。nn     2006年3月28日13点28分,当这个帖子出现在论坛上时,立刻引来大量跟帖,帖子迅速火了起来。“强烈声讨黑心店!”“以后再也不吃了。”有的人义愤填膺;“消息可靠吗?”“不会是有人要搞这家店吧?”“有可靠证据没?一起去投诉。”也有人对帖子的真实性提出疑问。但是,网上的“论战”还仅仅是“热身”,很快地,事情就闹上了法院。nn      2006年4月13日16点54 分,小鱼社区站长陈先生收到了一封《关于要求厦门小鱼社区网停止侵权的函》的电子邮件。直到此时,陈先生才意识到,论坛上的帖子可能惹上了麻烦。当日18 点08分,陈先生立刻对争议帖予以隔离,除了他自己外,其他上网者再也无法浏览到帖子的内容。nn尽管如此,小吃店的老板还是一纸诉状把陈先生告上了法院。4月11日,思明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nn宣判结束,原、被告都是满脸笑容。一度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厦门网络侵害名誉权第一案,终于以这样一种有些“反常”的形式暂告一个段落。nn因为所谓的“地沟油帖”风波,今年4 月初,湖里荣华小吃店老板姚女士将“厦门小鱼社区网”的站长陈先生告上了法庭。经过3个月的审理,昨日下午,思明法院一审认定,姚女士诉陈先生侵犯其名誉权一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为此,法院判决:陈先生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姚女士提供本案始作俑者“lostar”的注册资料;驳回姚女士索赔2.6万元、要求陈先生公开道歉等请求。nn“不太意外。”昨日下午,姚女士在判决结束后轻松地说,对于这个案件的输赢,她早就不在意了。“这段时间,我们上了报纸,上了电视,很多人都知道了。如果我们用了地沟油,还敢这样吗?我们用行动证明了自己没有做亏心事。”据姚女士介绍,小吃店在经历过4月份的生意不佳后,从5月份起营业状况也已开始回升。nn相比之下,在为赢得官司长舒一口气的同时,陈先生更多地陷入沉思。“法院要求我们提供‘lostar’的注册资料给原告,相信这对网友以后在网上发表言论会有约束作用,网友再也不可能随心所欲地说不负责任的话了。”他说,他也曾经给“lostar”发过站内信件,但“lostar”已经很久没有登录“小鱼社区”了,“不过,发言时的IP 地址,电信部门都能找到记录。”据他介绍,现在“小鱼社区”的注册更严格了,除了必须提供电子信箱以外,注册时间也有限制,“我们会更加慎重地看待论坛上的帖子,并要求版主们加强管理。”nn姚女士表示,是否就该案继续上诉,或者将“lostar”告上法庭,她目前尚未作出最后的决定。nn作为一个“开先河”的个案,法院针对本案几大焦点作出的评判,自然也颇为耐人寻味。nn焦点1 “地沟油帖”算不算侮辱和诽谤?nn法院:该信息体现的更多是消费者通过网络论坛进行投诉并希望引起广泛关注的意思表示,而非明显属于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nn姚女士认为,“lostar”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发布“荣华小吃店一直在使用地沟油”的虚假信息,属于恶意诽谤;由于找不到“lostar”,她认为“小鱼社区”的站长该对此负责。nn陈先生则声称自己主观上无过错,“地沟油帖”中不存在侮辱内容,他也无法判断这是否属于诽谤信息;即便是诽谤,侵权人也应该是“lostar”,而不是他。nn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网站“站长” 负有保障用户在网上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和不得随意删除用户信息的义务,除非这个信息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事由。因此,在出现网络名誉权纠纷的情况下,首先应由发帖人对发布的信息内容承担责任,至于网站是否要承担责任,则要依据它是否已尽到一定的审查义务来判断。基于互联网与传统媒体的不同,网站的审查义务应为在合理时间内进行表面合理标准的审查。在这里,“合理的时间”应指违法(或者涉嫌违法)信息出现后,网站应在一定的时间内将其删除;而“表面合理标准” 是指网站依照平常人的标准对信息表面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属于违法信息。nn法院认为,从本案争议帖的内容看,既有要求有关部门给予查处的请求,也有希望大家声讨的呼吁,所以该信息体现的更多是消费者通过网络论坛进行投诉并希望引起广泛关注的意思表示,而非明显属于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0
注:本文转载自厦门日报,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