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卡收取选号费 遭起诉后双倍返还
作者: 文章来源: 北京法院网 本站发布时间:2006-09-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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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 冀先生花900元购买一张“全球通”数字移动电话SIM卡后,认为自己受到欺诈而将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在得到北京移动委托的销售者许诺双倍返还购卡费后,冀先生仍坚持要求北京移动通信公司承担责任。近日,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销售者赔偿其1800元的判决。nn 冀先生花900元在本市航天桥附近一移动通信产品营业厅购买了一张“全球通”数字移动电话SIM卡,并取得9张面值为100元的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充值卡专用发票。购卡当时,冀先生还办理了北京移动电话入网手续。nn 后冀先生起诉到一审法院称,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收取900元购号费,开具充值卡发票的行为属于欺诈,侵害了自己利益,请求判令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就其欺诈性收费行为书面赔礼道歉,双倍赔偿购卡费1800元。nn 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公司授权北京移联网通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代办方式销售公司的移动通信产品,且未允许北京移联网通科技有限公司收取除80元卡费以外的费用。冀先生所购的“全球通”SIM卡是在北京移联网通科技有限公司所属的营业部购买的,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未收取冀先生购卡费,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nn 一审法院审理中,依法追加北京移联网通科技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北京移联网通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公司受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办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通信产品,且按照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收费标准收取购卡费,不收取选号费。但冀先生在该店内购买移动通信产品被多收费,对此公司愿意承担疏于管理的责任,同意双倍返还冀先生购卡费1800元,不同意冀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nn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冀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坚持要求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nn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冀先生虽然购买的“全球通”SIM卡是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产品,但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委托北京移联网通科技有限公司代办销售该产品的相关证据,北京移联网通科技有限公司亦认可向冀先生销售了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办 “全球通”SIM卡通信产品,并同意就其公司在代办销售时多收取冀先生相关费用的行为承担双倍款额退款责任,故一审判决北京移联网通科技有限公司向冀先生退款并无不当。冀先生不同意由北京移联网通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其购卡费用,坚持要求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及双倍赔偿购卡费,理由不充分,其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终审判决。nn来源: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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